這一邊箱,台灣剛剛才推動了婚姻平權新一頁,另一邊箱有個地方卻落實了一條極受爭議且嚴厲的法案。美國阿拉巴馬州的「禁止墮胎法案」剛剛簽成,意味從此女性在任何孕期期間都禁止在阿拉巴馬州墮胎。此法將在六個月內生效,更將對協助墮胎的醫生作出刑事處罰,最高可判99年監禁(不就是終生)。法案雖對母親或胎兒的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會有所豁免,但有一條需要注意:「對於強暴案件亦不例外。」為何?
阿拉巴馬州女州長艾維簽署禁止墮胎法案。(圖片:美聯社)
一直以來,社會亦有著關於墮胎的道德爭議。有宗教團體會視墮胎為謀殺,如基督宗教視人之生命為由上帝創造,人類不能自主去決定胎兒的生死然而。然而何謂謀殺?女性「身體自主權」可以行使到什麼地步?如何以母胎為互相外在的關係,去決定墮胎衝突中的權利屬誰?
筆者節錄儒家論墮胎與母胎關係的文章中,排除法律矛盾,對於墮胎的觀點一般分為三個主要取向。
一:支援生命 pro-life 派,此派一般被視為保守的觀點,多少與基督教信仰相關。此一觀點基本上反對任何墮胎,認為胎兒有生命權,視墮胎如同殺人。
二:“支持選擇” pro-choice 派,此派一般屬自由主義者,認為孕母有自由權利選擇墮胎與否,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。
第三,這兩派之間有折中派,認為胎兒早期的生命權分量不足夠,但隨時間成長,其生命權增加,即具備充分的生命權,只可以引產,不可以墮胎。
有關第三點墮胎道德爭議中﹐爭論的問題就是胎兒是否算是人﹐開始有生命份量擁有「人權」。在冷冰冰的法律或生物學而言,初期胚胎不能算是人,大約到六至七個月﹐胎兒仍未能能在母體外獨立生存﹐胎兒是否「算是人」具爭議性。到第六個月直至嬰兒至出生﹐胎兒在醫學角度來說有能力在母體外獨立生存,就是成「人」﹐所以一般法律禁止在懷孕後期進行墮胎。
然而這次的法案是「任何孕期」,故強暴案件下所誕生的嬰兒也必須生下。
「墮胎權」的重點正是在這裡,也來看看大家的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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